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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小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晓鹍与苏海宾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晓鹍,苏海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299号原告张晓鹍,男。被告苏海宾,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鹍与被告苏海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一种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晓鹍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 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玉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