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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从涛与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从涛,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653号原告许从涛,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民权县。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第十一大街。法定代表人黄思亚,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将原告许从涛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商丘市房权证2006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君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