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1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刘娜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刘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8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3号。负责人陈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志荣,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糜志豪,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刘娜信用卡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刘娜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截至2015年8月10日的透支本金人民币103740.39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的利息人民币2010.81元、滞纳金人民币6812.5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上述款项均于2015年10月15日前履行;二、如刘娜逾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刘娜所有的苏E号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75.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095元,公告费人民币303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673.50元,由刘娜负担并于2015年10月15日前直接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先后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娜银行存款人民币23871.84元(含执行费人民币1629元),对余款人民币92994.36元、支付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在常熟市范围内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娜名下的车辆有苏E汽车一辆,因未发现该车下落,故本案目前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22242.84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92994.36元、支付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滞纳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商初字第010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