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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桂辉与蔡天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辉,蔡天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74号申请执行人黄桂辉。委托代理人苏文莉,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天城。黄桂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初(一)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蔡天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893元,申请执行费228.3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因被执行人蔡天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天城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2121.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