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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2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君平与高云富、高秀丽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平,高云富,高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2588号申请执行人王君平。被执行人高云富。被执行人高秀丽。申请执行人王君平与被执行人高云富、高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44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时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高云富达成执行和解,本案执行款定于2016年3月份前付清,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044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明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