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徐秀会与温继丹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会,温继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270号原告徐秀会,女,汉族,1970年12月3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温继丹,男,汉族,1980年2月2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秀会诉被告温继丹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秀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