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金立强与周新明、张哲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新明,金立强,张哲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新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立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哲焕。上诉人周新明为与被上诉人金立强、张哲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周新明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新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吴志坚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