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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7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邢台正锟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与天津高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正锟机械轧辊有限公司,天津高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7192号原告邢台正锟机械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柏镇路18号。法定代表人段立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高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百亿道。法定代表人孙书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东伟,天津森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正锟机械轧辊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高盛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台正锟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9元,由原告邢台正锟机械轧辊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纪俊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志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