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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泉州中台德和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严莺玉、罗文芳、刘建辉、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中台德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严莺玉,罗文芳,刘建辉,刘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民初15号原告泉州中台德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溪畔阳光A#二层201。委托代理人何嘉卫、上官宝山,北京中银(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莺玉,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告罗文芳,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被告刘建辉,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刘永刚,男,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泉州中台德和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严莺玉、罗文芳、刘建辉、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