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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简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少东,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 阳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