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简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胡少东,湖北振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王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 阳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