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岑亚弟与戚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亚弟,戚健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郁法民初字第816号原告岑亚弟,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郁南县。被告戚健林,男,汉族,1977年12月5日出生,住郁南县。原告岑亚弟诉被告戚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清华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由审判员谢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林采雨、代理审判员周清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亚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健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岑亚弟诉称,被告戚健林原有一个洗车场经营汽车保养及美容。被告因需要扩大经营,于2013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2013年12月13日还清,并立有借据签名加盖手指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日2015年9月7日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计算)给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岑亚弟提供以下证据支持其诉求: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据、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戚健林的身份情况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向被告戚健林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但被告戚健林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告岑亚弟与被告戚健林是朋友关系。2013年9月13日,被告戚健林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书立借据交原告收执。借据载明:“本人戚健林因资金周转困难,现向朋友岑亚弟急借人民币现金大写伍万元小写50000.00元,定于2013年12月13日前还清,本人承诺到期一定还清。上述借款绝不拖欠,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特立此据,签字生效。”被告戚健林在借据上签名并加盖指模。借款到期后,被告戚健林未按时归还借款,原告追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岑亚弟起诉主张被告戚健林向其借款50000元,提供有借款人戚健林书立的借据证实,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戚健林向原告岑亚弟借款50000元于2013年12月14日已逾期,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没有约定逾期利率,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戚健林应从逾期之日即2013年12月14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现原告岑亚弟请求被告戚健林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9月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借款利息,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戚健林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戚健林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本判决确定履行还款之日止)给原告岑亚弟。二、驳回原告岑亚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公告费560元,合共1610元,由被告戚健林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宁审 判 员 林采雨代理审判员 周清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广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