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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伏启朋、密加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伏启朋,密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伏启朋,女,汉族。被执行人密加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民初字第377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伏启朋与被执行人密加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密加成名下有鲁Q×××××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密加成名下的鲁Q×××××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