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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顾年根与侯平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年根,侯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顾年根。被执行人侯平国。申请执行人顾年根与被执行人侯平国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9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侯平国确认结欠顾年根货款35519元,此款侯平国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1万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二、若侯平国未按约履行上述第一项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则顾年根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款项包括违约金3000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四、本案诉讼费863元,减半收取为431.5元,由侯平国承担并于2015年7月6日前一次性支付给顾年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年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现已强制执行431.5元。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除被执行人在本地有无锡市翠园新村75-203室房产外,其在本地无其他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无锡市翠园新村75-203室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登记房产,目前暂不适宜进行处置。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库,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09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谈笑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