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5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厦门瑞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峡兴荣(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瑞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峡兴荣(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5027号原告厦门瑞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灌口中路1996号203室。法定代表人林祥富。委托代理人池才珊,福建闽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300号(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家荣。被告海峡兴荣(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北路300号(综合办公楼)第二层。法定代表人刘家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瑞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兴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峡兴荣(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瑞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瑞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瑞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厦门瑞生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林振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