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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朱琴与孟祥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琴,孟祥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188号原告:朱琴。委托代理人:彭波,兖州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祥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原告朱琴诉被告孟祥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朱琴申请撤回对被告孟祥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兖州支公司的起诉,且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冉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