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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苏惠忠犯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65号罪犯苏惠忠,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新兴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海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惠忠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5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6月29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苏惠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惠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五年九月至二〇一五年十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一分。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共入账830元,此次减刑未履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帐户清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检察意见:罪犯苏惠忠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但其考核期内入账较高,有财产执行能力而不执行,悔改表现不足,建议对其裁定不予减刑。本院认为,罪犯苏惠忠确有执行能力而不积极执行财产刑,综合考虑原判情况,其悔改表现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惠忠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黄美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