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钟某某钟某某钟某诉孙某某民事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孙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913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五华县水寨镇。原告钟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五华县转水镇。原告钟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五华县转水镇。被告孙某某,女,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兴宁市龙田镇。被告黄某某,男,汉族,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兴宁市龙田镇。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孙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原告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孙某某名下价值人民3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旭耀人民陪审员 蔡文钦人民陪审员 蔡彬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星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