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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赵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姚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连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