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赵民初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姚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赵民初字第00505号原告姚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连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