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4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4990号原告陈某,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黄某,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欲与被告黄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该案争议的事项提出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1元,减半收取2260.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群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