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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2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敦迁与吴八十、潘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敦迁,吴八十,潘珠珍,漳州市鸿华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082号原告郑敦迁,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林卫闽,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松,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八十,男,195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潘珠珍,女,1977年6月14日,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漳州市鸿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099833-8。代表人吴原英,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郑敦迁与被告吴八十、潘珠珍、漳州市鸿华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漳州市鸿华工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借据)》系由被告吴八十欠敦信纸业有限公司货款而来,实际上是债务转让合同。根据《借款合同(借据)》的约定,逾期未归还“货款”而非“借款”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处归还“货款”的“债权人”并非只有原告,而是包括被告吴八十。原、被告关于管辖权的约定不明,债权人所在地法院不特定为本院。本案应由被告漳州市鸿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借款合同(借据)》,无论本案系借款合同或买卖合同,原告均为债权人。而被告吴八十系因欠敦信纸业货款而向原告借款,并无法得出被告吴八十系归还“货款”的“债权人”。原、被告约定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系指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院作为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漳州市鸿华工贸有限公司提出将案件移送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处理的申请,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漳州市鸿华工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阿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绍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