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袁欣怡、黃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欣怡,黃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46号申请执行人袁欣怡,女,1983年11月17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黃凯,男,1970年9月19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01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凯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5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凯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4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九龙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熊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