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尚红利与房红伟扶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红利,房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19号申请人尚红利,女,1981年5月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学毕。被执行人房红伟,男,1980年1月26日生,汉族。尚红利申请执行房红伟扶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尚红利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房红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2006年4月至2014年9月生活扶养费50000元,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生活扶养费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0元、执行费66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尚红利及其代理人尚学毕同意被执行人房红伟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现金120000元(含本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款项及诉讼费150元、执行费660元)。双方按协议履行完毕后,尚红利与房红伟二人之间的所有纠纷全部了结,尚红利不得再以此事为由追究房红伟任何责任。本案执行费660元由尚红利承担。现案款已全部交接完毕,申请人尚红利及其代理人尚学毕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