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异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胡柏林与赵沛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异初字第2号原告:胡柏林。委托代理人:刘化章。被告:赵沛积。第三人:程圣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柏林诉被告赵沛积、第三人程圣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胡柏林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柏林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柏林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毛爱芬审 判 员 李锡武人民陪审员 严昌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