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终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叶海龙与戴长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海龙,戴长寿,包云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终字第8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叶海龙,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戴长寿,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一审被告包云财,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扎赉特旗。上诉人叶海龙因与被上诉人戴长寿、一审被告包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3)扎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本院定于2016年1月13日上午8:40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叶海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叶海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长虹审 判 员  云 峰代理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春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