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展洋与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洋,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973号原告展洋。被告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民族路与博爱道交口君临大厦西门。法定代表人苏韵,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展洋与被告天津永泰君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展洋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减半收取1703元,由原告展洋承担。审 判 长 季 虹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田俊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江学建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