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茹梓洋与董迎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梓洋,董迎阳,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初字第2933号原告茹梓洋,男,199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新平,三河市天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迎阳,女,1976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第三人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行宫东大街南侧阳光小区B005号,组织机构代码:55766012-9。法定代表人宋润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亮,该公司职工。原告茹梓洋与被告董迎阳,第三人三河市顺心置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心置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首先依法由审判员赵亚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换为普通程序继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茹梓洋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平,第三人顺心置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凡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迎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茹梓洋诉称,其与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经顺心置地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格为495万元。4月9日,被告董迎阳办理公证手续委托谭某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等相关事宜。原告陆续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亦将该房屋的产权证及钥匙交付原告。现原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在此居住至今。顺心置地公司通知原告到房管局过户时,发现该楼房已被查封无法履行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坐落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南侧、高尔夫球场北侧华堂高尔夫庄园B9-52的房屋归原告所有;2.被告将上述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董迎阳未提出答辩意见。第三人顺心置地公司陈述称,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30日经顺心置地公司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原告以495万元的价格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南侧、高尔夫球场北侧华堂高尔夫庄园B9-52号的房屋,5月15日前双方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2015年4月9日,被告董迎阳在河北省××自治县公证处办理了委托公正,即被告董迎阳委托谭某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变更登记及代收房款等相关手续。至2015年10月10日原告已付清全部房款即495万元(其中部分房款按约偿还了被告所欠三河市金鼎典当有限公司的欠款)。2015年4月16日,房屋交付使用,原告居住至今。另查明,2015年6月29日,本院已对涉案房屋进行轮候查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收条、银行存款业务回单、汇款凭证、公证书、被告出具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证明、入住手续等证据及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予以证实。证人谭某出庭证实,其是被告董迎阳通过公证委托的受托人,原告已付清全部购房款项并对房屋装修入住至今。按合同约定,原告所付房款其中一部分用于清偿被告在三河市金鼎典当有限公司的欠款。第三人顺心置地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2015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通过顺心置地公司居间服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履行了支付全部房款的义务,被告亦按约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房屋所有权理应转移归原告所有。至于房屋过户问题,因被告涉及其他诉讼,致使本案诉争的房屋被其他法院依法查封,现该房屋处于查封状态,客观上不具备办理过户条件,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过户的诉讼请求,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神威北路南侧、高尔夫球场北侧华堂高尔夫庄园B9-52号房屋一套归原告茹梓洋所有。二、驳回原告茹梓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董迎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寇友靖审判员 赵亚光审判员 王双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