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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吴韶康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韶康,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47号原告:吴韶康,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张红,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韶康诉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韶康逾期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