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5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吴韶康与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韶康,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5民初47号原告:吴韶康,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张红,女,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韶康诉被告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韶康逾期不交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