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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隆回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宁XX、王秀梅交通行政处罚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24执54号隆回县公路管理局及宁XX、王秀梅:关于隆回县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宁XX、王秀梅所作的隆路处罚决定(2014)12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宁XX、王秀梅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7月10日开始在X055线K19+700米公路左侧建筑控制区内动工修建建筑物,建筑物临路长17米,侧面长8米,建筑物边缘距公路用地外缘3米、5米,在公路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102平方米。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罚款已履行完毕。隆回县公路管理局考虑到宁XX、王秀梅实际情况同意不再拆除宁XX、王秀梅的违法建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