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民初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童振其与范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振其,范永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00158号原告童振其。被告范永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振其与被告范永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振其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童振其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潘华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