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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里支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里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里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769号。代表人孙伟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志滨,黑龙江富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29号。代表人葛海蛟,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成亮,黑龙江李易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权,男,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道里支行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 云 昭人民陪审员 陈 淑 华人民陪审员 宋 洪 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