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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然盗窃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然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32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然,男,汉族,1992年1月14日出生哈尔滨市阿城区,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然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2日晚,被告人王然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玄武小区A区帝王台球室门前,将被害人王某1(男,37岁)停放在此的×××号黑色雷克萨斯570吉普车左侧后门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棕色普拉达牌背包,此包被其转送他人。2、2015年8月7日上午,王然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晴阳宾馆停车场内,持锤子将被害人于某(男,27岁)停放在此的×××白色丰田普拉多吉普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未盗窃到财物。3、2015年8月16日晚上,王然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星河国际小区门前甬路上,持螺丝刀将被害人赵某1(男,27岁)停放在此的临时牌照白色丰田CRV轿车后侧车窗玻璃打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80元,苹果4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三星W89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黄色小汽车电子狗(价值人民币300元),手机被其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赃款被其挥霍。4、2015年8月18日中午,王然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府邸G3号楼3单元1303室被害人王某2(男,30岁)家中,盗走人民币1600元、旧版人民币308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930元)、玉坠等物品,笔记本电脑被其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赃款被其挥霍。5、2015年8月29日凌晨,王然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泓越快捷宾馆东侧楼下,持锤子将被害人杨某(男,41岁)停放在此的×××黑色丰田普拉多吉普车后风挡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3000元,棕色男式挎包(价值人民币200元)、驾驶证、交通银行信用卡,后王然用此信用卡盗取人民币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其丢弃。6、2015年8月29日凌晨,王然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清真小区10号楼拉偶下,将被害人陈某(男,44岁)停放在此的×××大众迈腾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车载充电器(价值人民币5元)、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品,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其丢弃。7、2015年8月29日凌晨,王然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淀粉厂家属楼楼下,将被害人殷某(男,26岁)停放在此的×××红色现代瑞纳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驾驶证、行车证等物品,赃物被其丢弃。综上,被告人王然共实施盗窃犯罪7起,犯罪数额人民币23523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提取、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李某、何某、侯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1、于某、赵某2、杨某、陈某、殷某、王某2的陈述;4、被告人王然的供述和辩解;5、哈尔滨市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6、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然在实施部分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2日晚,被告人王然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玄武小区A区帝王台球室门前,将被害人王某1(男,37岁)停放在此的×××号黑色雷克萨斯570吉普车左侧后门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棕色普拉达牌背包,此包被其转送他人。2、2015年8月7日上午,王然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晴阳宾馆停车场内,持锤子将被害人于某(男,27岁)停放在此的×××白色丰田普拉多吉普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未盗窃到财物。3、2015年8月16日晚上,王然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星河国际小区门前甬路上,持螺丝刀将被害人赵某1(男,27岁)停放在此的临时牌照白色丰田CRV轿车后侧车窗玻璃打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80元,苹果4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三星W89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黄色小汽车电子狗(价值人民币300元),手机被其销赃得款人民币900元,赃款被其挥霍。4、2015年8月18日中午,王然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府邸G3号楼3单元1303室被害人王某2(男,30岁)家中,盗走人民币1600元、旧版人民币308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930元)、玉坠等物品,笔记本电脑被其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赃款被其挥霍。5、2015年8月29日凌晨,王然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泓越快捷宾馆东侧楼下,持锤子将被害人杨某(男,41岁)停放在此的×××黑色丰田普拉多吉普车后风挡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3000元,棕色男式挎包(价值人民币200元)、驾驶证、交通银行信用卡,后王然用此信用卡盗取人民币2000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其丢弃。6、2015年8月29日凌晨,王然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清真小区10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陈某(男,44岁)停放在此的×××大众迈腾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车载充电器(价值人民币5元)、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品,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其丢弃。7、2015年8月29日凌晨,王然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淀粉厂家属楼楼下,将被害人殷某(男,26岁)停放在此的×××红色现代瑞纳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驾驶证、行车证等物品,赃物被其丢弃。综上,被告人王然共实施盗窃犯罪7起,犯罪数额人民币23523元。被告人王然于2015年8月31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8月29日凌晨1点08分,杨某报警称,在阿城区泓越快捷宾馆住宿时,停放在宾馆楼下的丰田普拉多车玻璃被砸,有物品丢失。2015年7月7日4时50分,王某1报警称,在阿城区玄武小区自己的雷克萨斯吉普车玻璃被砸,有物品丢失。2015年8月7日7时许,于某报警称自己停放在阿城区晴阳宾馆后院的轿车玻璃被砸碎。2015年8月17日6时许,赵某2报警称,其停放在星河国际小区的轿车玻璃被砸,有物品丢失。2015年8月30日7时许,殷某报警称,其停放在阿城区通城街淀粉厂自家门前的现代轿车玻璃被砸。2015年8月29日5时30分许,陈某报警称,其停放在阿城区清真小区10号楼楼下的迈腾轿车玻璃被砸,有物品丢失。2015年8月18日下午2时30分许,110指令,阿城区上京府邸小区G3号楼3单元301室,王某2家中被盗。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2015年8月31日,王然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抓获。2、证人李某证言:今天下午我接到何某的电话,说他姐夫家丢东西了,在录像中看到我的身影了,我回忆今天中午小涛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上京府邸找他,我就去找他,他把一个背包交给我了,让我帮着拿着,我这才知道他偷人家东西了,我给小涛打电话,他也承认了,把一部分东西送回来了。我不知道小涛的真实名字,我不是他的同伙,他只是让我帮他拿着东西。3、证人何某证言:今天下午我姐夫王某2家被盗了,在小区看监控时发现两个人,其中一个我认识叫李某,他说他没偷东西,具体什么事他也说不清楚,他说他去上京府邸是帮一个叫小涛的拿东西。4、证人侯某证言:王然是我男朋友,他一到晚上就出去,7月中旬时晚上经常出去,有时候回来还拿东西回来,我问他东西是哪来的,他说是砸车从车里盗窃来的,我看见她有十多次拿东西回来,有车载导航、手机、银行信用卡、驾驶证、行车执照、人民币等物品,我没和王然一起盗窃过,都是他自己去的。5、被害人王某1陈述:2015年7月2日晚上,我将黑色雷克萨斯570型吉普车(车牌号×××)停放在玄武小区A区帝王台球室门前我就回家休息了。3日早上4时50分我来开车发现我的车左侧后门车窗玻璃被砸碎了,后备箱里的一个背包不见了,从监控看是一个30岁左右挺瘦的男的干的。6、被害人于某陈述:2015年8月7日上午11点左右,我发现我停在阿城区晴阳宾馆停车场的白色普拉多商务轿车的副驾驶车窗玻璃被砸了我的车牌号是×××。7、被害人赵某2陈述:2015年8月17日早上我发现我停在星河国际小区门前甬路上的白色CRV轿车(临时牌照)左后玻璃被砸了,丢了六、七张银行卡、两部手机、钩机钥匙、电子狗、票据及记账本、现金等物品。8、被害人杨某陈述:2015年8月29日凌晨1点08分,在阿城区泓越快捷宾馆门前,我的丰田普拉多(车牌号×××)车的后风挡玻璃被砸碎了,后备箱里的棕色男式挎包被盗了,包内有13000元现金、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品。9、被害人陈某陈述:2015年8月29日5时30分,我发现我停放在清真小区10号楼楼下的迈腾轿车门玻璃被砸了,驾驶证、行驶证、刷车卡、保险单等物品被盗。10、被害人殷某陈述:2015年8月30日早7点左右,我发现我停放在淀粉厂家属楼楼下的红色现代瑞纳轿车右前门玻璃被砸坏,驾驶证、行车证、车发票、保险单等物品被盗。11、被害人王某2陈述:2015年8月18日下午2点25分左右,我回上京府邸小区G3号楼3单元1301室家中发现家里被盗了,丢了人民币1600元、旧版人民币308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930元)、玉坠等物品,我和我内弟何某去物业调的监控,发现另个男子,何某认识一个男子叫李某,李某说帮另一个男子拿东西,并不知道东西是偷来的。12、被告人王然供述:2015年7月2日晚,我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玄武小区A区帝王台球室门前,将停放在此的×××号黑色雷克萨斯570吉普车左侧后门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棕色普拉达牌背包,此包被其转送他人。2015年8月7日上午,我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晴阳宾馆停车场内,持锤子将停放在此的×××白色丰田普拉多吉普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未盗窃到财物。2015年8月16日晚上,我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星河国际小区门前甬路上,持螺丝刀将停放在此的临时牌照白色丰田CRV轿车后侧车窗玻璃打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580元,苹果4S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三星W89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黄色小汽车电子狗(价值人民币300元),手机卖了人民币900元被我花了。2015年8月18日中午,我在哈尔滨市阿城区上京府邸G3号楼3单元1303室内,盗走人民币1600元、旧版人民币308元、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2930元)、玉坠等物品,笔记本电脑被我卖了人民币500元,被我花了。2015年8月29日凌晨,我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泓越快捷宾馆东侧楼下,持锤子将停放在此的×××黑色丰田普拉多吉普车后风挡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3000元,棕色男式挎包(价值人民币200元)、驾驶证、交通银行信用卡,后我用此信用卡盗取人民币2000元被我花了,其余物品被我扔了。2015年8月29日凌晨,我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清真小区10号楼楼下,将停放在此的×××大众迈腾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00元、车载充电器(价值人民币5元)、驾驶证、行驶证等物品,钱被我花了,物品被我扔了。2015年8月29日凌晨,我在哈尔滨市阿城区淀粉厂家属楼楼下,将停放在此的×××红色现代瑞纳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走车内驾驶证、行车证等物品,被我扔了。12、哈尔滨阿城区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523元。1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王然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13日刑满释放。14、提取、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现实表现、户籍证明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悔罪,部分赃物已返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实施部分盗窃犯罪属未遂,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未遂,量刑时应予从严考虑。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伟臣审判员  何静波审判员  魏景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晓黎宋新磊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