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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魏公幸与魏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公幸,魏育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4838号原告魏公幸。被告魏育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公幸诉被告魏育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公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公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公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雪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