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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美杰与张晓娟、扎兰屯市蒙东粮食市场有限公司、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杰,张晓娟,扎兰屯市蒙东粮食市场有限公司,马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李美杰,女,1966年1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张晓娟,女,1974年7月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被执行人扎兰屯市蒙东粮食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张晓娟,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马国强,男,1962年6月出生,回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美杰与被执行人张晓娟、扎兰屯市蒙东粮食市场有限公司、马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在诉讼审理中已向本院申请保全了扎兰屯市蒙东粮食市场有限公司的办公楼1400000.00元部分,该办公楼已在本案诉讼前抵押给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实现债权时再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贾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悦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