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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新航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天天惠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新航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天惠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00386号原告舟山市定海新航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东方花苑27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郑姬。委托代理人项良壮,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孙兴芳,公司职工。被告浙江天天惠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越洋路5号1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董国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定海新航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天惠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新航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89元,减半收取1544.50元,保全费1217元,共计2761.50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新航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志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