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2176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钱一礼,枞阳县周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郁庆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一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某某诉称:2010年2月16日,谢某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1月“定亲”,2012年1月3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于婚后不久即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尤其是王某婚前隐瞒不能生育的病情,婚后久治不愈,导致双方一直未能生育子女,自2014年8月起,二人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春节,王某既不去其岳父母家“看节”,也不去接谢某某回家过年,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2015年3月11日,谢某某曾诉请离婚,该诉讼请求被判决驳回后,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二人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具状法院,请求判决:一、准予谢某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返还谢某某的嫁妆。王某未提交答辩意见。谢某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出了以下证据:一、谢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谢某某的身份情况。二、《结婚证》原件一份。拟证明谢某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三、江苏省吴江市中山门诊部于2012年11月18日出具的《精液及精子质量分析报告单》复印件一份。拟证明王某患有男性不育症。四、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原件一份。拟证明谢某某曾于2015年3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对于证据一、二、四,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三,由于谢某某仅提供了复印件,本院无法将该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证据三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上述认证意见,综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为:谢某某与王某于2010年2月16日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月30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因谢某某怀疑王某患有男性不育症,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日趋淡薄。2015年3月11日,谢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判决驳回了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2月10日,谢某某以与王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再次诉诸本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庭审中,谢某某放弃要求王某返还嫁妆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谢某某与王某结婚后,因怀疑王某患有男性不育症,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谢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提起的离婚请求被本院判决驳回后,双方当事人的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二人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可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谢某某要求与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谢某某放弃要求王某返还嫁妆的诉讼请求,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郁庆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四)项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