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绍球,曾女与吴本清,叶兰兴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球,叶兰兴,吴本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819号申请执行人曾女,女,195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李绍球,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叶兰兴,女,汉族,1964年4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吴本清,男,1956年5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南民二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本清、叶兰兴的银行存款、收入46376.9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区敬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