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雅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雅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湖滨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詹右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轩,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雅妮,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雅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由原告湖北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光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