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02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宋裕华与惠州市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黄秋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裕华,惠州市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黄秋玲,惠州市维也纳惠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王海霞,王海雄,林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2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宋裕华,女,汉族,暂住地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惠州市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黄秋玲。被执行人黄秋玲,女,汉族,暂住地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惠州市维也纳惠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建光。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雄,男,汉族,1976年4月23日出生,暂住地广东省紫金。被执行人林杏青,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关于宋裕华申请执行王海雄、黄秋玲、王海霞、林杏青、惠州市维也纳惠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海雄、黄秋玲、林杏青、惠州市维也纳惠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宋裕华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王海霞对其中的10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裕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雄、黄秋玲、林杏青、惠州市维也纳惠尔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隆塬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350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海霞的银行存款共1400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