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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茹廷春与茹某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茹廷春,茹廷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722号原告:茹廷春,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茹心魁。委托代理人:蒋秀芳,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211727127。被告:茹廷宾,男,194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茹廷春诉被告茹廷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茹廷春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茹廷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茹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茹廷春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守涛第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