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杨彬彬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杨彬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银河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彬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常芳商初字第001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彬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彬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彬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杨彬彬(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51的存款人民币51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 武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岚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