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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刘文文、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文,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同欣,徐常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3执保29号申请人刘文文,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申请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28号华新国际大厦15A。被申请人徐同欣,男,汉族,1955年12月24日出生,住乳山市。被申请人徐常斐,男,汉族,40岁,住乳山市。申请人刘文文与被申请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同欣、徐常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车辆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徐常斐所有的鲁K×××××号车辆。上述查封车辆的期限为二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需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