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2号原告:董某,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某,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董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董某于2016年1月15日到庭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胡春生二○一六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