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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黎永忠与莫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永忠,莫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873号原告黎永忠。被告莫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云中北路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一楼。负责人张强刚,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乐,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黎永忠与被告莫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黎永忠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永忠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永忠撤回对被告莫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黎永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文华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