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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卢向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卢向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976号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其康。被告:卢向中,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向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东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