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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陕西xx有限公司与西安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xx有限公司,西安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陕西xx有限公司与西安xx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5)第101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84001元及违约金;二、由被执行人承担仲裁费61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西安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或提取(扣留)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达西审 判 员  张建社代理审判员  李 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