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46号原告:黄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二人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