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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46号原告:黄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以二人已经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孟春权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