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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7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强与被告齐振武、被告聂秀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齐振武,聂秀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7152号原告王强,男。委托代理人胡晓桥,系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振武,男。被告聂秀英,女。委托代理人齐振武,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明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强与被告齐振武、被告聂秀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王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宋鹏程二○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朱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