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25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自华与曹秀星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25民初3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生,农民。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77年10月25日生,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其彬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 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