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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洪岩、李英坡等与步有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岩,李英坡,步有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867号原告:李洪岩。原告:李英坡。被告:步有建。委托代理人:曹胜利,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洪岩、李英坡诉被告步有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岩、李英坡、被告步有建的委托代理人曹胜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洪岩、李英坡诉称:2014年5月份,被告承包了枣强县大营镇吴寺村李树森盖楼工程,并雇佣原告在该工地干活,完工后原告找被告要工资,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在2014年6月23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6800元,后变更为15800元。被告步有建辩称:我欠原告15800元工资款是事实,但在2014年6月23日我给二原告打完欠条后,发包方验收时,我才被发包方告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质量问题造成我损失13万左右,应当以二原告的工资折抵我的损失,我不应再支付二原告的工资。根据原告李洪岩、李英坡的起诉,被告步有建的答辩,本庭归纳以下一个焦点是:原告李洪岩、李英坡要求被告步有建支付工资15800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围绕焦点原告李洪岩、李英坡提供证据:2014年6月13日步有建为李洪岩、李英坡打的欠条一张。证实步有建欠李洪岩、李英坡工资款。被告步有建对二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李洪岩、李英坡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被告步有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原告李洪岩、李英坡给被告步有建做砌砖工作,2014年6月23日被告给二原告出具16800元的工资欠条一张,后被告给付二原告1000元,至今被告尚欠二原告工资15800元。本院认为:被告步有建欠原告李洪岩、李英坡工资款15800元属实,庭审中被告认可,并有其给二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劳务之债,现二原告要求支付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要求以二原告的工资款予以抵顶,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步有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洪岩、李英坡工资款15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步有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英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