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3刑初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9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户籍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庐阳检刑诉(20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司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诈骗数额计人民币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到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与飞凤街交口的中国工商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被害人张某的银行卡(卡号:62×××31)遗留在ATM机内未取出,遂使用张某的银行卡,在该ATM机上分三次、每笔取出人民币现金3000元,共计从该卡账户内取走人民币现金9000元。所得赃款大部分被赵某用于购买苹果5S手机及网络游戏充值等。2015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在合肥市安庆路176号“蓝梦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其随身携带的剩余赃款690元及用赃款购买的一部苹果5S手机被依法查扣。案发后,赵某亲属代其赔偿张某损失人民币9000元,取得张某的谅解,扣押的赃款及手机已发还赵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并有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某的报案材料及其陈述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害人张某出具的收款收据、谅解书及视听资料等证据与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赵某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住所地社区不致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良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欣天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制度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